宜興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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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7-03-22 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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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發(fā)生,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各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嚴格依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對照國家秘密范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核,應當貫徹“既保證政府信息及時有效公開,又確保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必須堅持“先審核后公開”、“誰公開誰審核、誰審核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必須加強對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并對本機關信息公開工作負總責。各行政機關必須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分管領導、職能科室、具體工作人員,并負責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核工作。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必須由本部門職能科室提出,并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方能公開。
第六條各行政機關的職能科室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受理審查的機關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nèi)答復,逾期不能答復的應當及時說明原因;逾期不予答復,也未能說明原因的,視為同意公開。
第七條各行政機關的分管領導、職能科室、具體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保密審核職責。
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核制度導致嚴重后果的,將依照《市政府關于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單位責任,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
第八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保密審核”,是指行政機關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會公眾公開發(fā)布信息之前,對擬公開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開發(fā)布所進行的內(nèi)容甄別、確認和許可工作。
第九條 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市保密工作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